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办公耗材定点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1-03-30 16:43:11 6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办公耗材定点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万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1704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4月19日13:3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DWZB-20210305

2.项目名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办公耗材定点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6.8万元

4.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5.采购需求: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耗材供应商1家。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站(http://www.xyln.net/)、“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https://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同一供应商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除外)。

(5)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6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时,下午13:00~16:00时(北京时间)。

2.地点:大连万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1704室)

3.方式:投标单位请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代理人留存一套)至大连万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1704室)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1)投标人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购买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人为授权委托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委托事由和委托时间)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套。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4月19日13:30时(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1年4月19日13:30时(北京时间)

2.地点:大连万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1704室),请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议。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单位签到时间:2021年4月19日13:00~13:30时(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只接受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付款,不接受第三方如支付宝、微信等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转账须注明项目编号和款项用途,付款后如需邮寄,一律发顺丰速运到付件,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联系方式:0411-88139115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万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9号万达大厦1704室

联系方式:0411-82597498、0411-828430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  靖、于  淼

联系电话:0411-82597498、18941117363

电子邮箱:dlwrztb@126.com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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